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婚的,当事人可以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然后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则随时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只要原告当事人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被法院认可,那么在法院对二人调解无效情况下,法院会依法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的,是因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家暴等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会判决离婚。
不过也不是所有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情况都不判离,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法院调解无效也会判离: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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