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双方均无自住住房且在本市范围内合法租赁廉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廉租房房租。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房租,原则上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周年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同时不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房租,应填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的金额原则上拨付职工所在单位,专门用于该职工支付廉租房房租。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
1、《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提供婚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经房管部门登记的廉租房租赁合同和有效房屋租赁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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