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讨论了包庇罪和伪证罪的界限。如果“顶包人”是一般主体(非第二种罗列的情形),那么应该被定罪为包庇罪。但如果“顶包人”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假冒顶罪,那么应该被定罪为伪证罪。伪证罪和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但是,伪证罪指的是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而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1)如果“顶包人”是一般主体(非第二种罗列的情形),那么应该被定罪为包庇罪。
(2)如果“顶包人”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假冒顶罪,那么应该被定罪为伪证罪。
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如 何 正 确 区 分 包 庇 罪 与 伪 证 罪 的 界 限 ?
包庇罪与伪证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在于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所需要证明的事实以及刑罚轻重等方面。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帮助、庇护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明知是犯罪的人、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帮助、庇护。
伪证罪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故意作伪证、出具伪证,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阻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故意作伪证、出具伪证、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阻碍司法公正。
两罪的区别在于:包庇罪所涉及的是犯罪行为,而伪证罪所涉及的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包庇罪是故意犯罪行为,而伪证罪是故意作伪证、出具伪证的行为;两罪在刑罚轻重方面也有所不同,包庇罪所构成的罪名通常较轻,而伪证罪所构成的罪名较重。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查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帮助、庇护,应认定为包庇罪;如果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行为人故意作伪证、出具伪证、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阻碍司法公正,应认定为伪证罪。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查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帮助、庇护,应认定为包庇罪;如果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行为人故意作伪证、出具伪证、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阻碍司法公正,应认定为伪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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