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车辆购买了盗抢险,则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施救费”项下向破案的公安机关支付所谓的破案经费;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支付,也只能向上层层反映以求解决之道。
果车主购买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又拒不支付所谓破案经费,而车又被公安侦查机关扣押不放,又怎么办呢??还是回到条文所具体的规定上来:“被盗抢3个月内找回的保险车辆,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该文规定,是侦查机关通知承保公司,并及时发还车辆,并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可以一直进行扣押而进行“一手交钱一手放车”,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否支付费用与车主无关,侦查机关应在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的时候放车,所谓的破案经费由公安与保险公司自行处理。
警方要求支付破案经费的依据: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发[1992]301号……二、保险车辆失窃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一经查获,应当抓紧依法追缴,并尽快返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1994]139号……“二、做好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返还工作。返还被盗抢的保险车辆要掌握两条原则:一是被盗抢的保险车辆在3个月以后追缴回来的,应无偿归还保险公司;二是被盗抢3个月内找回的保险车辆,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三、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车主拒不支付的依据所在: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第二百二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3、《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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