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是每个驾驶人购买车辆后所必须购买的保险,其设置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但是作为车主不要认为爱车买了保险,就可以不遵章驾驶,若发生事故都有保险公司来埋单。今天要提醒的是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履行赔偿义务后,还可以就其赔偿的款项向车主进行追偿。
2014年5月4日,被告张某驾驶其所有的中型货车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造成周某受伤、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驾车逃逸。该起事故经淮安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2014年6月24日,受害者周某就该起事故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太平洋财保淮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周某赔偿12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太平洋财保淮安中心支公司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告张某肇事后逃逸,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太平洋财保淮安中心支公司诉至盱眙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已垫付的赔偿款120000元。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实质争议焦点为: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交通事故后逃逸情况下,其是否应承担终局赔偿责任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其行使追索权。本院认为,逃逸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其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均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存在重大过错,客观上影响受害人的及时有效救助。在道德风险防范和社会价值取向上,纵容逃逸的交通事故责任人通过交强险转嫁风险,则会诱发行为人以逃逸方式掩盖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道德风险,与鼓励驾驶人谨慎、安全、守法的价值取向相违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与上述三种情形社会危害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甚至更大,逃逸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终局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本案交强险合同被保险人张某为逃逸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在受害人周某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时,太平洋财保淮安中心支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可向事故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故本案中,对原告太平洋财保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12万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张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但通过对逃逸行为的分析,其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违法程度与醉酒及无证驾驶相当、甚至更大,且驾驶人逃离现场后,其是否存在醉酒驾驶或其他违法情形,已难以查实,再者,从鼓励驾驶人遵章驾驶的价值取向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既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保险公司向受害者履行赔偿义务后,赋予其追偿权,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引导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