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所得税壁垒和服务贸易自由化
时间:2023-05-07 15:13:39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所得税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

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定义了四种服务贸易交易模式:(1)向一个成员内的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跨境交付)(2)提供服务(海外)消费)在成员国境内为其他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在其他成员国境内的商业存在(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其发送给其他成员国的自然人提供服务(自然资源流动)个人)

所得税措施可能会对上述服务产生影响。主要问题是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

1.双重征税

在所得税领域,大多数国家普遍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存在,这导致了三种类型的双重征税:(1)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而导致的双重征税(2)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重叠而导致的双重征税(3)因来源地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重叠而导致的双重征税

这些类型的双重征税也发生在服务贸易中。例如:

(1)a国银行向B国的B公司发放贷款,B公司应为此向a银行支付利息。B国确认为B国收入的a银行利息收入应纳税;作为a国的居民纳税人,a银行的利息收入也应在a国征税。这样,权益将面临双重征税

(2)a国的a公司在B国注册成立子公司B以提供服务。B国采用注册地标准识别居民公司,B公司为B国居民纳税人。a州居民公司的识别也采用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位置标准。如果B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a国,则B公司也是a国的常驻公司。这样,B公司的所有国内外收入应同时向a国和B国征税。(3)a国的a银行向B国的B公司发放贷款。B公司将贷款提供给C国的C分公司,利息由C分公司承担和支付。如果B国的利息来源识别标准是借款人为居民的地方,而C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则B国和C国应同时就来源地的司法管辖权要求a银行的利息,以便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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