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要约的概念及其含义"
时间:2023-07-04 19:35:41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收购管理办法说的是,持股30%以上继续增持的话,需要约收购,可以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强制要约的情形刚好达到30%的界限,继续增持,是可以选择部分或者全部的但是,如果本身已经超过30%的股份限制,第一被证监会豁免不发要约,第二豁免未通过,就只能发出全面要约,或减持到30%或者以下才可以。

全面要约收购

在我国,全面要约收购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即收购方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果超过30%,即自动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除非得到证监会的豁免。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与《条例》相比,《证券法》仍然没有对要约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作出明示,也没有说明要约收购时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要约价格是否一致。

《证券法》的出台,虽然没有解决要约收购所面临的不同性质股权的定价难题,但毕竟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强化了要约收购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证券法》出台之后,证监会在国有股权转让中,除了收购方为国有企业之外,不再批准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民营企业在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时,股权转让比例通常在30%以下,主要原因就是无法获得证监会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甚至发生了因为无法获准证监会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停止的案例。

2002年12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暂称《管理办法》)出台。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相比《证券法》,在制度创新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要约价格区别对待,不再强求一致。如《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确定要约收购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二)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正是由于可以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份分别定价,分别要约,从而避免了收购方按照流通股的价格向非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无奈。

关于要约期限,《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

对于要约收购,市场人士最为担心的就是如果要约期满后,公众持有的流通股的比例低于《公司法》的要求(总股本4亿元以下不得低于25%,总股本4亿元以上不得低于15%),将会使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的风险。为此,证监会又颁布了《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于要约收购的期限届满,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的,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收购人应当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使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这意味着收购方如果通过要约方式获得的流通股过多,也可以通过一定时期内的再转让,使公司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要求,从而维持公司上市地位。《通知》的出台,使得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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