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合同都有以下几种类型:
1、纯无名合同;
2、准无名合同;
3、混合合同,即由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条款或有名合同条款与无名合同条款的结合所成立的合同;
4、对向联立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合同等。
审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1、合法有效原则。
合同一定要合法,这是合同的关键和核心。
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想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否则,将因为违法而达不到交易之目的。
合同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合同合法性审查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
2、对等平衡原则。
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为了己方利益而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是完全正当的,否则,其优势地位将被白白浪费,但是各方权利义务的设定要保持基本平衡,合同起草人最易了解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并需要正确的处理好这个“度”,寻求各方共赢,否则,所起草的合同会由于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或者被束之高阁达不到交易目的。
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寻求权利义务基本平衡,实现多方共赢。
3、具体明确原则。
内容清晰、条款齐备是合同文本最起码的要求,如果合同文本对交易内容反映不够明确、清晰或者缺少必要的条款,将会使合同文本不能反映交易实质,给将来的合同履行以及法律救济埋下隐患,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合同一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住所;
标的;
质量;
数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其他约定等基本或者必备的要素。
结构安排上有逻辑并符合习惯、惯例。
体例严谨,章、条、款、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各条款项前后照应、配合严密、表述清晰。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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