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自建房)如下:
一、借款人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索引及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登记表。如无配偶需提供单身证明或离婚证)。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关系在同一本户口簿上注明的不需提供)。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证明(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有效期1个月)。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房地址在村镇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6.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抵押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或他人,已故、未成年人的除外)已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作抵押,属出让土地的新购商品房如土地证正在办理分割中可以出具书面证明(2份)。
7.抵押房屋《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2份(由产权人自选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出具;所建房已领取房产证的不需评估;新购商品房首次办证半年内可提供契证复印件不需评估)。
8.配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证明(配偶在本市范围其他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
二、办理贷款的程序:
1.借款人及配偶提交申请贷款材料,填写《金华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2.建房价值按860元/平方米计算,属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另加入房价。
3.中心根据资料审定贷款申请,五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按通知时间到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
4.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所有权人)到市房地产交易所(中山路18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中心。
5.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由受托银行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6.办理贷款手续时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借款人、抵押人须携带身份证。如有共有权人的,请与共有权人(携带身份证)一同办理。
抵押房屋《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2份(由产权人自选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出具;所建房已领取房产证的不需评估;新购商品房首次办证半年内可提供契证复印件不需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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