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在原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提供是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提供是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经局审查合格后发布公告。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经局审查合格后发布公告。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横琴新区红旗村德政街26号A栋403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4】2号)(2017年)
主要职责第二条负责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2017年)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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