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殴打医生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男子殴打医生被拘三日
患者患病住院治疗,十天后在医院去世。家属在与医院协商处理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动手将医生打伤,被拘留三天。被处罚人申请复议维持后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媒体6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起行政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
2013年10月1日,郭某的岳母患病被送往重庆市某医院治疗,10天后去世。郭某等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付。
协商处理纠纷过程中,郭某情绪激动,当场殴打医务人员刘某,致刘某脑震荡、双额部头皮血肿、头面部软组织钝挫伤、胸部软组织伤。
2013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郭某作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决定书送达。
嗣后,郭某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郭某服不服,将公安机关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公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复核意见书等25项证据材料,拟证明所作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郭某实施了殴打医务人员刘某的行为。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郭某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一审维持公安机关所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