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于2014年9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就婚后财产单元房现出售后所得价款15万元,双方约定:待该款到帐后,10万元归王某所有,5万元归秦某所有。2015年8月15日,房屋出售所得价款转入王某个人账户,秦某向王某索要,王某拒绝给付,秦某遂向法院诉讼。
案件受理后,经与被告王某谈话后了解到,王某并非不给秦某应得款项。只是自离婚后,秦某在王某探望孩子时,不积极配合,王某对秦某的做法有意见,故在给付款项时故意刁难秦某。案件的缘由弄清后,办案法官及时通知秦某到庭,当着王某的面,对秦某的做法予以批评。秦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面向王某道歉。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就孩子的探望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并重新达成协议。
王某心里的疙瘩解开了,秦某诉讼的案件随即得到化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立案后三日内履行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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