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合同主要指以下两类,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指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的不当利益。对于不当得利,受损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支付履行道德义务;
2、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3、明知无付款义务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新增加的准合同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新增的典型合同有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其中,
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此外,《民法典》还规范了准合同的定义,即准合同主要指两类,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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