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案件退查的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大部分案件退查的主要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侦查人员有“重口供,轻证据”,“重程序、轻实体”的观念,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是对起诉的认可,不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获取证据,批捕后的讯问笔录大多是犯罪嫌疑人复述在破案之初的供述,该取的证据没有取,该找的证人没有找。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一旦原有的证据链发生变化退回补充侦查,由于已失去了取证的最佳时间,且乡镇派出所工作内容繁琐,处理民事纠纷较多,人员又不足,补充侦查办案的强度和难度就会增大,从而造成案件屡退不查,屡查不清。如珙县检察院退查案件有5件撤案案件,公诉部门虽拟了详细的退查提纲,但侦查机关已取不到证,从而撤案。
(二)侦查机关和公诉部对价值追求的不同。目前,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类犯罪缺少统一的证据规则和证据证明标准,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价值取向的不同,对证据的认识、理解就存在差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认识就存在不同,如部分侦查人员站在侦查的角度认为:移送审查起诉就是工作完成了,退查案件能查就查;重新鉴定的结论有否不影响定罪量刑,在重新鉴定的结论还没出来就移送审查起诉等,这就错过了证据的最佳取证时间,也让犯罪分子毁灭罪证赢得了时间,削弱退查后所取证据的证明力,侦查机关往往在二次退查后,常常在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就将退查的案件再次移送起诉,或出具“无法查清”的说明就移送起诉。
(三)为办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部分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团伙作案等原因,在侦查期限已满,在办案人员没有相应增加的情况下,相关的取证无法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完成,只有先起诉,再退查,争取时间侦查、补充证据,比较特别的是有些案件侦查人员就明确表示案件证据不足需要退查,移送起诉的目的是延长办案期限;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在人力不足,某个办案高峰时期,且案情复杂、重大,特别是团伙作案,因审查起诉期限用完,也只有退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起诉期限。
完善退查工作成效的建议
当前犯罪呈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藏化的趋势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案件退而不查、查而不结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加大诉讼成本,也会加深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危机,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
侦查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线,这就对侦查机关的执法理念、侦查能力、侦查技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侦查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国内国际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转变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和良知,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增强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程序意识,真正认识到每一件刑事案件不是侦破就算告捷,而且还应“诉得出,判得到”才算完结;要加强业务素能培训,提高侦查水平,提升办案质量。加强侦查取证技巧的学习,使用先进的科技侦查手段;抓好专业知识和相关方面知识的拓展学习,学习与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素质;加强对每一类型案件证据规格的把握,全面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甄别,收集主要、次要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把该取的证据取到位、取到足,以减少证据发生变化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查,这样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无需退查,从而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二)严把案件管理部门监督关
案件管理部门的出现是当前形式下的必然产物,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抓手,案件管理部门要以“踏石有印、抓铁有痕”的精神切实履行好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完善规范案件管理制度,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制约退查权的滥用,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严把退查案件的受理关。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部分关键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对侦查机关以案件已经到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等理由重新移送的案件、对自侦案件为立案而立案,立大案、因证据不足退查再退查的重新移送的案件,对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就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也起诉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走规范化管理的道路,提高案件质量;案件管理部门牵头,公、检两家可以检察建议书、联席会议、座谈纪要等形式,针对侦查机关容易出现的共性、常发问题、侦查公安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针对性问题,定期交流和分析,对侦、诉证据标准的达成共识,促使刑事诉讼规范有序发展。
(三)完善公诉引导、交流机制
掌握侦查方向和力度,从源头上减少退查案件的产生,公诉部门主动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在侦查环节适时介入,依据起诉的证据要求,协助侦查机关制定侦查方案,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固定证据,弥补侦查过程中的不足,从根本上提高案件的质量和诉讼效率;退查提纲详细的说明案件存在的证据缺陷、退查的目的、方式及所需证据要求,使侦查人员充分领会公诉承办人的意图,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侦查,确保退查质量的提高;确定人员负责跟踪督导,在退查过程中随时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换意见,防止侦查人员不查或退查不到位,从而减少退查的随意性,提高退查案件质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四)合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行补充侦查权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非唯一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笔者认为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合理充分行使补查权,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对那些案件事实基本清楚,退查的内容比较简单,证人容易查找,诉讼成本不高且在承受范围,并在人员充足的条件下进行自行补充侦查,以便迅速办结案件,而不必把需要退查的案件全部退回公安机关退查,从而减少退查案件数量,避免案件诉讼周期过长,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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