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证和行驶证丢了的,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办,其中驾驶证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行驶证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2、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3、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一、无证驾驶的几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
3、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4、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5、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
6、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7、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8、驾驶证被暂扣的;
9、持军队、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10、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11、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2、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13、最后一种情形——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它与其他无证驾驶有所不同,但对该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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