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划分原则
时间:2023-07-07 15:31:14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时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分割:

1、婚前知识产权财产收入明确的,即使实际收入在婚后取得,收入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2、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无论收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实际获得,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

3、离婚后知识产权财产收入明确的,为个人财产。

离婚财产中,如何分割对公司投资的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公司投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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