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侵权案被告多为个体户
时间:2023-06-08 19:00:34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去年我市全市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达367件,平均每天超过一件,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64件。法院分析,存在侵权行为的行业众多,且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主要集中在知名商标上。

商标权纠纷案件达187件

据悉,在去年我市知识产权案件中,类型涉及商标权纠纷和著作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等。其中,商标权纠纷187件,占总收案数的50.95%;著作权纠纷162件,占总收案数的44.14%;新类型案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等)约占收案数的5%。

市中院介绍,在众多的商标权纠纷中,绝大多数来源于知名商标专用权,比如PUMA、OPPO、步步高、双飞燕、斑马、中华铅笔、上海复写纸等知名商标。而这些侵权的被告人,大多为个体工商户。

涉外著作权纠纷案件增加

目前,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等新类型案件也偶有发生。鼠标、键盘、文具、纸巾、服装、拖鞋、游戏软件、手机等多个行业涉及商标权纠纷案数量有上升的趋势。

而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涉外案件普遍增加,显示知识产权保护受全球化推动和影响仍在增强。同时,许多软件、音像制品等当事人对侵权赔偿数额认定的激烈争议,调解难度大,赔偿额难以确定。

案例1

销售与知名商标相似产品侵权

惠东县平山街道某电器店业主肖某通过正常的销售渠道,向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了一批商标名为鑫格力的厨房净水器,并已销售出去。本来以为自己是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商品,也是正常销售出去的,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没想到,去年4月25日,肖某就以涉嫌商标侵权被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告上了法庭。

格力公司称,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可知,鑫格力标识已于2009年7月8日申请注册,但被商标局驳回复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标注与格力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鑫格力标识的系列净水器,并在其店铺的招牌、名片上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费和取证费用共10万元。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包括合理开支在内共6000元的损失给原告。

法官点评

据统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涉及商标所属领域越来越广泛,与老百姓生活紧密相关。在侵权行为中,有的是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假冒的商标;有的是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即仿冒的商标,均因涉嫌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而被告上法庭。充分认识销售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此类情况完全可以避免。

提醒

商家要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1应当从自身做起,可以通过组织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听取专家举行知识产权相关讲座等多种方式全面培养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所在行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最新情况,使其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思维习惯和工作方式。

2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3积极主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依据知识产权法,及时取得相应的权利。

4要敢于并且善于维护知识产权。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应当积极地运用各种合法手段,制止侵权行为,不能畏缩,应以积极的态度去应诉,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解决问题。

案例2

播放未授权音像制品侵权

惠州市陈江某酒店KTV在开业之初,并未取得案件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会)的授权,就私自播放由音集协会专用的音像版权音乐。为此,音集协会发现后,于去年4月13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调查取证,并将该酒店告上法庭。音集协会认为,其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全国的排他性专属音乐著作权,是该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

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涉案电视音乐作品的KTV服务,侵犯了音集协会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官点评

2006年底,国家版权局公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使用费标准》出台后,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开始启动。近一两年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及其旗下的会员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包括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方式,向未缴纳版权费的卡拉OK经营者展开维权行动。此类案件多为系列案,同一原告同时起诉数个被告,甚至有原告一次性起诉了十几家卡拉OK经营场所。如果卡拉OK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此类情况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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