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近日,深圳市地税局根据我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依据税法规定,调整提高了“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征免的扣除标准,市民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税可得更多扣除。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由130362元调高至140169元
根据国家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由130362元调整提高至140169元,超过的部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税。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每月扣除上限由2607元调高至2803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及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0612号)的规定及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由2607元/每月调整确定为2803元/每月。
从2010年4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税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缴付比例不超过《深圳市暂行规定》规定的月工资总额13%比例,缴付金额不超过2803元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税。
(卓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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