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据:被举报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税务违法事实证据包括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原件复印件均可。2、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税务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关的书证物证等。3、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如果举报偷税漏税凭什么举报?
如果举报偷税漏税凭什么举报
一、您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二、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涉税举报要提供的证据,应当越详细越好,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等等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它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具体来说,是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类要件的总和。它对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依据,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界限,是衡量轻罪与重罪的尺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为“危害税收征管罪”类的一个重要罪名,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它,对于维护税收秩序,打击偷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偷税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4条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上不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偷税罪的主体。对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公安部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已有明确批复:可成为偷税主体(参见《公安部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2]1号)。也就是说,无证经营的行为人,如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也能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非纳税人和非扣缴义务人虽然不能成为偷税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偷税罪的共犯。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内外勾结共同实施偷税,税务人员也可以构成偷税罪的共犯。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偷税罪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偷税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未成年纳税人偷税的案例,且其性质、情节完全符合偷税罪的其它三个构成要件,但因其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对其定罪量刑。这一点是我们应当特别注意的。
二、偷税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偷税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纳税义务和非法获利为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则不构成偷税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缴纳税务是我们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偷税纳税是非常严重的一项罪名,对于举报偷税纳税当地财务部门是会有一定的奖励的,只要将对方个人或者对方公司的漏税证据到当地的财务机构进行举报即可,或者以寄信件匿名的形式寄过去也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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