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作出宣判,认定被告人蒙*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9年1月8日17时30分,被告人蒙*福酒后无证驾驶桂LK758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靖西县渠洋镇往塘麻村方向行驶,当行至塘麻往魁圩线6KM+25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覃*欣驾驶、覃*科和黄*抗搭乘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覃*科和黄*抗轻伤、黄*抗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蒙*福驾车逃走,当晚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付给死者家属埋葬费1095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蒙*福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蒙*福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福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交通肇事是否适用缓刑?
所谓缓刑适用的原则,就是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过程中,特别是缓刑适用过程中必须始终考虑的规则和因素,包括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1、法定因素。
(1)看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
也就是是否符合《刑法》第67条和68条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具体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肇事者在案发后是否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委托他人报案等自首情节,当然还包括是否构成立功等因素。
(2)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首先是刑期的要求,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处缓刑。对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备加重情节的一般交通肇事,才满足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其次是实质要求,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再次,必须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严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故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2、酌定因素。
(1)考虑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任大小。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只有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才可能构成,那么在具体量刑时如果危害结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负的责任不同,量刑时亦应有所区别。
(2)考虑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对案发后没有逃跑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应该予以考虑。
(3)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现象,案发后肇事人在慌乱中忘记报案、投案,而是主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及时抢救、治疗被害人并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效果却比自首更明显,其直接避免、防止了损失的扩大,因而必须对被告人的这一行为进行鼓励,即便抢救的行为并未能避免被害人的死亡,在量刑中必须予以考虑,而且笔者认为酌情考虑的幅度应比照自首进行。
(4)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积极主动的经济赔偿。
被告人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对被害人的健康或生命是一种补偿,对被害人的精神也是一种抚慰,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交通肇事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的行为也是体现了对其自身过错行为的正确认识,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
(5)考虑当时的犯罪时空和周围环境,如天气状况、地面路况等。
很显然,在冰天雪地和大雾天气,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加大。分析肇事时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对比程度,对于准确判断肇事人的过失大小,进而准确地定罪量刑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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