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并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处罚标准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对卖淫案件的行政处罚流程有哪些?
1、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案件;
2、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
3、有证据证明有违法治安管理的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4、执行行政处罚。
二、卖淫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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