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特征
为什么说本案中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权呢人身自由权即非具体的人格权,它所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身体的自由,这里应把它理解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身体的自由;其二是意志的自由或叫意思的自由。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运动的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而意志的自由亦称为精神的自由权。在现代社会,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正当的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侵犯人身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按照自己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维的自由状态受到了侵害。在具体案件中应表现为: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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