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以约定放弃吗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承租人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放弃表示时,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出租人在出卖该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得以与其他购买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租赁房屋。在我国的一系列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指出:“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有哪些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
2、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除承租人自愿放弃外,出租人不得加以限制;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要约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或者租赁合同生效以前,但要约效力持续到租赁合同生效之后;
4、同等条件;
5、承租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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