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宜春袁州区法院判令被告宜春市无铅松花皮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鞠某工程款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立执行案后,多次督促被告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后,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法院决定对黄某进行拘留。在制作拘留决定书时,发现黄某为规避法院执行,在诉讼阶段便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儿子,其儿子又在外地上大学,导致本案执行一度停止。
8月18日,法院干警在黄某家中将其抓获。但黄某态度十分恶劣,其家人也对执行进行阻挠,法院强制将黄某带离现场,将其收押在宜春市拘留所。当晚,黄某妻子便联系法院愿意支付工程款,请求法院提前解除对黄某的拘留。次日上午,黄某妻子到法院将工程款付清,本案得以执结。
意义
本案执行完毕后,法院向袁州区政协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今后提名推荐的政协委员进行表决前,应提前拟核实提名的政协委员是否存在失信情形,对有失信情形的取消候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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