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小李与房产中介签订的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需要出卖人提供的权属登记信息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约定期限届满后第二日起至出卖人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权属预登记所需资料之日止,按买受人支付的房价同期银行现行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记录。”
法权律师评论说,“365天”和“银行现行利率为同期支付的房价”是这一条款中值得慎重考虑的两点。**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斌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期限为“90天”“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权属登记期限,有期限的,按合同约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纠纷的解释》提出,房地产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可以按照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和开发商收取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但是,它还指出,“如果合同中有协议,则应按照协议执行”。
基于“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周斌认为小李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建议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向开发商提出修改意见。
不平等第二条:不平等的违约责任
举例:在小李提供的购房合同中,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写道:“买受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一笔违约金同时,第九条规定了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出卖人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逾期不超过90天的,出卖人应当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在小丽的合同中,买受人的赔偿责任明显大于房产中介的赔偿责任。周斌认为,这是合同双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等。实质上增加了购房者的责任,减少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买受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建议:签订合同时,可以请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双方平等”的原则。在不平等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过,为了避免事后发生纠纷,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核对合同,并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商定更为平等的合同条款。为了避免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造成法律保护的困难,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和律师一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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