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房产离婚,是否需要公证?
时间:2023-07-06 09:30:48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且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产权作出分割的相关约定,对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一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但考虑到房产是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保障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得到充分履行。

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公证

夫妻共同房产公证流程如下:

1、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审查房产的权利证明;

4、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5、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名;

6、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办理夫妻共同房产公证,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必须是真实自愿进行共同房产公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公证,不得有他人代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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