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厂拆迁土地价格补偿标准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厂拆迁土地价格补偿标准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条例中的价格评估规定
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与被征收房屋搬迁交地的日期应当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法律分析:
1. 房屋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在评估过程中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任何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做出评估结果。
3.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地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4.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条例》中的价格评估规定,对于规范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评估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房屋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厂拆迁土地价格补偿标准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评估。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评估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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