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记者22日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浙江温州一名交警副大队长,21日因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这也是浙江省乃至全国自全国人大通过醉驾入刑条款以来,首名因醉驾获刑的交通执法人员。
今年6月11日凌晨,身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温州支队副大队长的胡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沿市区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候红灯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一名出租车司机报了警,随后胡某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经检测,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7毫克,属于醉酒驾驶,胡某被警方刑拘。
21日下午,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和《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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