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减资如何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在履行通知义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也就是说,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时,对其已知的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该通知义务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穷尽公司所能够掌握的一切有效联系方式将公司减资决议通知债权人。这里所要强调的就是通知的有效性,公司不得选择性的选用无效通知方式,而摈弃有效通知方式,以逃避自己的通知义务。
2、公司在履行了有效通知方式后,还应在报纸上公告,这是为了保证通知的严密性。既是保证潜在债权人能够通过公告方式获得公司的减资信息;同时也是保护了公司利益,避免公司因不知潜在债权人的存在,而无法实现减资的目的。
3、如果公司在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又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就该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减少注册资本的条件
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需明确一定的条件: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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