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符合公司请事假审批程序,劳动关系存续,不影响社保的缴纳问题。事假和社保没有关系,只要目前在职,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事假扣除的只是工资,有的单位也扣除绩效,但是和社保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员工因请事假,而本月没有工资,其中单位缴单位应缴的,个人缴个人应缴的。
2、社保包括: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其中工伤和生育完全由公司承担,剩下的三险缴费比例:养老,单位20%、个人8%;医疗:单位6%、个人3%;失业:单位2%、个人1%。
员工请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要缴纳社保
赵某是高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请事假期间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费。2010年7月,赵某以孩子无人看管,需照顾孩子为由,按公司规定程序请事假2个月,公司随即批准请假要求。2010年9月,赵某按时上班。在赵某请事假期间,公司均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赵某得知后,请求公司为其补缴。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认为,赵某请事假,是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应视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中止履行。该期间,赵某未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亦无权享受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鉴于劳动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未作出详细规定,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请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4条第2款“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赵某自愿缴纳了事假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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