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界定债权人: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对存在而不是绝对存在的,生活中既不存在绝对的债权人,也不存在绝对的债务人。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以下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进行简要分析。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直接控制和排他特定物品的权利;债权是指权利主体在债务关系中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如下: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控制物的控制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3、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债权为有期限权利。债权大多有请求期限。请求期限到来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债权被消灭。
二、代位追偿权行使有哪些条件?
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三、什么是夫妻婚前个人债务
夫妻婚前个人债务指的是夫妻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是由特定法律事实与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发生前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配偶主张权利。但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有必然因果关系,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产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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