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当中的处罚规定
时间:2023-08-12 09:33:47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总的来说,对于责任追究取决于医疗事故的原因。如果是医疗器械问题,就要调查医院进口医疗器械的渠道是否合法。如果是医生个人原因,必须追究医生的责任。

医疗事故诉讼中的申诉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诉讼中的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5)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6)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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