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要诚实、不隐瞒真相、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继承权的认定和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条款处理,没有遗嘱的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权利来进行认定,另外在继承发生时,还需要对继承权是否合法进行公证处理,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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