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葫芦岛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葫芦岛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条件
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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