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与连带清偿责任有什么不一样
时间:2023-03-09 17:41:44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共同之债虽可准用连带债务之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3、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有绝对效力,而对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途径债务纠纷诉讼程序是什么

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请求权竞合是指以同一给付目的的之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进行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它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若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之外的原因(如债务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时),则可行使其他的请求权。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数个请求权的竞合,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请求权竞合,是债权人与数个债务人之间分别独立的、数个请求权的竞合,属于广义上的请求权竞合。在诉讼程序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请求权的行使可分为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及各个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求偿权的行使。一般而言,债权人在行使一个请求权时,请求权可得以满足,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其中一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使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或虽胜诉,但因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有限而使债权的债权不能全部满足,债权人可否向债务人另行起诉?答案是肯定的。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当然,连带债务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绝对的。债务不可侵害性是对责任人而言,对责任人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不受这种约束。当债权人允许责任人分担债务时,这种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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