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税务会计处理
时间:2023-05-08 10:42:22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售后回租模式下,出卖人是承租人,买受人是出租人。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资产的原所有人(即承租人)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盘活资产,既满足了企业对设备的需求,又满足了资金的需求,可以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而资产的新所有人(即出租人)则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到了风险小、回报大的投资机会。目前,“营改增”稳步推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给融资双方带来了新的机遇。《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根据租赁的目的以及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售后回租又分为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和形成经营租赁的售后回租。本文举例说明了售后回租形成的融资租赁的税收及会计处理。准则第21号第11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差额作为未确知价值的融资费用。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算租赁资产的折旧。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回租交易确认为融资租赁的,应当递延销售价格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按照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2011年12月31日,a公司以130万元的公允价值将一套办公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B。设备销售前账面原值150万元,折旧30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年限5年,残值为0,折旧采用直线法)。同时,合同约定,a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将设备租回,租期4年,每年年底支付租金40万元。租赁期内,同期银行利率为8%,租赁期末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2011年12月31日,本公司将设备出售给B公司: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1200000

累计折旧300000

贷款:固定资产1500000。收到设备款时:

借方:银行存款1300000

贷方:固定资产清算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3。2012年1月1日,设备租回B公司,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400000×pva8%)3121=1324840元>;1300000元)。

借款: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13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30万

借款: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应付款160万。2012年至2015年,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在每月月末按直线法分摊(4年内每月应摊销的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金额为100000/4/12=2083.33)。

借方:递延收益-未实现销售和售后回租损益(融资租赁)

贷方:管理费用2083.33。

5。2012年至2015年,每月月末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1300000△4△12=27083.33)。

借方:管理费用27083.33

贷方:累计折旧27083.33。2012年至2015年,每年年底支付租金。

借方: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应付款40万

贷方:银行存款40万。2012年底,未确认融资费用115180元,按融资费用分担率8.86%摊销:借:融资费用115180元,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15180元,租赁设备的入账价值为公允价值(如果入账价值为租赁设备的现值)最低租赁付款额,按现行利率8%作为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应重新计算费率:400000×pvar,4=1300000(元)。当r=%时,

400000×3.3121=1324840元>;1300000元

当r=9%时,

400000×3.2397=1295880元<;1300000元

因此,8%

计算r=8.86%,即融资成本分担率为8.86%。2013年至2015年,第四步至第六步会计分录与2012年不同,第七步未确认融资费用分别为89944.95元、62474.07元和32400.98元。期末设备所有权归属A公司借款: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1300000借款: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130000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0年第13号),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为融资租赁企业完成经营后将资产租回的行为提供融资。在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承租人在融资销售和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开具销售发票,且经营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特别是经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本公司和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出租人还得交营业税。如果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租赁公司,还可以对收取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进项税。由于目前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不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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