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社险函[1993]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正常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较大幅度提高了存、贷款利率。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调整利率,是银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利率杠杆调节经济的经常性手段。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一般情况下,只能随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而慎重调整,不能随银行存款利率变化而变动。但在通贷膨胀较高的时期,尤其是在银行提高利率的情况下,必须抓住时机,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只有积累总额最大限度的增大,才能最大限度地使保险对象受益。
根据当前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养老保险工作有关基金增值的要求。具体意见如下: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要求由年复利8.8%上调至年复利11%。各地的基金购买债券和存入银行的利率应高于11%。具体调整时间应为五月十五日,但考虑实际情况,可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应抓紧时间解决这个问题。
二、各地与银行达成的存款协议,在五月十五日之前基金增值要求达不到年复利11%的,应与有关方面协商尽早调整。
三、调整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以后,基金增值年复利11%内,计入责任金,超过11%的部分,计入调剂金。
四、凡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达不到上调后增值要求的地方,应将基金委托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代为解决保值增值问题,自五月十五日起,增值年复利为11%。具体办法,仍按民办函[92(58)号]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地认真抓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并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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