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所得税有以下处理方法,具体为:
1、被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当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为分立企业的;
4、被分立企业不再存在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清算办理所得税;
5、企业分立的损失不得相互结转和弥补。
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在,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存在。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新的分立是将分立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法取消。
企业分立的法律风险都有哪些
企业分立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分立的,是否办理或是否及时办理公告,通知债权人的法律风险;
(二)企业分立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法律风险;
(三)企业分立的,注册资本变化后,是否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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