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抢走债务人财物属于民事侵权,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原物。
法律对债权人抢夺债务人财物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条文使用的是“占有”一词,就表明在我国刑法上是区分占有与所有的。虽然“占有”在通常情况下也侵害权利人的所有权,但“所有”的涵义还是要大于“占有”,以“不法所有”作为“占有”的涵义,将限制我国刑法中相关犯罪的适用范围。而“占有”与“获利”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意图占有”,是恰当的。
实际上,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这体现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字面本身的涵义,即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
事实上,在债权人当场使用暴力夺走债务人钱财的场合,虽然债权人在客观上针对债务人当场实施了暴力并夺走了债务人的财物,但债权人的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债权,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行为虽不合法,但只要行为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也不能以抢劫罪追究债权人的刑事责任。
债权人能否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两种情况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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