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辩护。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唐某某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唐某某存在如下法定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
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有三:
一、被告人唐某某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得到酌情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据立法精神,对二被告人均应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便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12月5日在理工大学保卫部门领导陪同下再次主动到检察院反渎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一点也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系自首,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自首的,应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唐某某,在事发当天,也就是2012年10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时,便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侦破线索,指出泄露试卷问题应该出在马某某那里,辩护人认为应当构成立功,即便最终法庭不予认定构成立功,也应酌情考虑此情节从轻处罚。
酌定从轻情节有四:
一、纵观全案,二被告人触犯刑事法律,不能脱离开大环境、大背景,起诉书中首先便予以交代,解放军理工大学自考办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细则》等规定,09年便开始违规与马某某社会人员合作私设违规考点,本案二被告人,均系军队外聘工作人员,拿着最低的工资,客观上身份也最卑微,只能被动听从指令接受工作安排、根据惯例行事。可以这样认为,只要军队自考办违规,这样操作,今天站在法庭上的不是唐某某、汪某某,就是孙*莉、吴*莉、刘*琴、李*琴,因为她们的角色和地位,她们在大环境中无可选择。即使就不违反试卷运送、保管的规定,不提前分派试卷,只要他们交给马某某或违规考点,她们就是对的吗?大环境让她们无路选择、无路可逃。“拿的是卖白菜的工资,承担的是卖白粉的责任”,这是二位被告人客观上的无奈,请法庭充分考虑。
二、两位被告人,都认为根据指令做事、根据惯例办事,天真地认为“谁签字谁负责”,交给下一手已经签过保密责任的人,跟自己无关了,正是这种错误的认识,酿成今天这样苦果,这说明她们主观恶性并不深,只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三、被告人唐某某初次犯罪,认罪悔罪态度方面,在案发后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阶段还是今天法庭审理,都始终供述一致,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本案,认罪悔罪。
四、被告人唐某某的婚姻家庭现状是:离异,儿子随她过,家还有母亲患有癌症需其照顾。
综上法定减轻情节、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人性化司法,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考虑到其没有任何社会危险性,参照众多考卷泄密案例判决,恳请法庭同意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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