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人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一般担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担保与担保的关系是什么(1)如果同一债权同时受到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担保人只对担保物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即担保人承担补充担保责任。(2)同一债权同时有第三人担保和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担保责任范围的,可以请求担保人或者财产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者物的保证人承担超出合同范围的责任。(3)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和物同时担保同一债权的,当事人对担保或者物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和物的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4)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实质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实质性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该物的担保由债务提供的情况。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一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者保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双方均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此时,债权人放弃担保对担保人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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