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扩大规模和占领市场,往往要实施一些必要的经营管理策略。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些策略,纳税人有时采用逆向避税的筹划方法,以促使策略的成功实施。
例如,A国的甲公司在B国开办了一家子公司乙,A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B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并且B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假如某纳税年度甲公司因为缺乏资本,需要从乙公司补充,但由于B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措施,甲公司难以直接从乙公司取得资本。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逆向避税的办法实现资本的有效转移,如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使乙公司少实现应税所得100万美元,而相应增加甲公司的应税所得100万美元则
跨国纳税人需多缴纳所得税为:100万美元×(40%-30%)=10万美元
甲公司需多缴纳所得税为:100万美元×40%=40万美元,A国获得增加40万美元的税收利益。
甲公司多获得利润为:(100-40)万美元=60万美元
乙公司少缴纳所得税为:100万美元×30%=30万美元,B国则减少了30万美元的税收利益。
在本例中,跨国纳税人不仅没有获得税收利益,反而损失了一定的税收利益。但是跨国纳税人通过10万美元的税收损失,成功地实现了60万美元的资本转移,解决了公司资本不足的矛盾,为公司获得长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再如,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根据新的会计制度,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可以比较自由地选择会计政策,因此,企业管理者可以利用这一政策结合逆向避税筹划实现某项经营管理策略。
某上市公司甲,由于筹集资金的需要,依法向原有股东配股,为此,需要向证券监督委员会申报审核。上市公司配股发行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且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二是上市公司超过3个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要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照上市后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的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其中任何一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条件,没有半点含糊。如果甲公司上市已经超过3个会计年度,而甲公司又拟在明年申请配股发行,就需要今年以及以前的2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要求。如果前两个会计年度达到要求,而今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有可能达不到要求,为了实现明年配股发行的经营策略,就可以利用我国对上市公司选择会计政策的规定和逆向避税来达到目的。
我们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进行:为了达到所要求的净资产利润率,必须增加公司的本年度利润,公司可以在本年未向外销售商品,同时与对方私下协议于下一年以销售退回的方式收回,从而增加本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利润,使净资产收益率达到要求。因为,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销售退回的规定:上期销售退回的处理直接冲减本期销售收入,如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发送之前则进行报表调整。所以只要退货时间在财务报告发送之后,公司就可以以这种销售方式增加本年度利润。虽然增加利润会导致多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达到了在明年申请配股发行的条件,从而解决了公司发展中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
当然,还有诸如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存货周转率,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经营管理策略,都可以运用逆向避税筹划法来实现。
运用逆向避税时,往往是为了公司即期利益的最大化,为了某项经营管理策略的有效实施,如果这些目的正好与长远利益一致,那么应用逆向避税筹划法是合适的。例如,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配股发行所需达到的净资产利润率,通过在年末向外销售商品,同时又私下协议于下一年以销货退回的方式收回,从而增加当期利润,以获得配股发行的资格。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上市公司的产品非常具有竞争力,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那么,上市公司通过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获得了充足的资金,增强了竞争力。虽然采用上述办法会导致下一年销售收入的减少,但由于增强了公司的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当然是非常合适的。但是如果公司采用逆向避税的办法不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如只是为了完成上级考核的指标、经理层红利获得等,则是得不偿失的.
(pc7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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