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
时间:2023-05-06 17:15:29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规定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利息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的,保证人要承担偿还利息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利息损失赔偿。

二、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的注意事项

1.债务人有钱还,债务人就有义务还钱,连带人保证人还钱的,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没有钱还,保证人有钱,那么由保证人还钱,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3.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没有钱的,按照没有钱的方式处理,即有可能限制高消费、只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如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再执行。

三、连带保证责任免除的具体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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