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每年6月30日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结息,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制定,在结息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将住房公积金利息转入住房公积金本金,所得利息并入本金起息,且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征收利息税。
应得定期利息=定期部分存款余额×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
定期部分应得利息为上年度结转数即7月1日结转金额(含利息),乘以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2.85%,
活期存款利息计算方法
活期部分采用“累计日积数法”计算利息,应得利息=累计日积数×活期日利率,即活期利息=活期进账数额×天数×活期年利率/360天
首先用(结息日期-记息日期)*进账数额,求出每笔进账对应的积数,然后对记息期间的所有进账求总(即累计日积数),最后乘以活期日利率,即得到活期部分应得利息。
举例说明:
一职工自2011年9月开始缴住房交公积金,每的缴交额为200元,加上单位的200元,每月进入帐户内的余额有400元,至2012年6月30日结算时,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有余额4000元,这4000元将按当时的活期利率0.4%计息:
当年的利息:4000*(0.4/100/12*10个月)=12元
当年的本息:4000+12=4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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