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主张商标名称注册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法定方式主张其权利: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对一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先申请注册的,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及时发现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批准注册,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预注册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争议或者主张权利的,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当事人应当结合上述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这些证据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有主观恶意的证据,如与争议商标有关的买卖合同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信,以及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它是权利人事先使用和宣传有争议商标的证据,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制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及相应文件、制作和发布商标广告的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发票等
应当注意,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异议申请和争议裁决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关证据材料应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为使其主张得到有力支持,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提交公信力高的证据,如国家机关根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专门机构保存的历史档案、在有重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发表的与商业标志有关的宣传材料、以及,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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