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考验期过后怎么办结束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第三百零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3、因此,缓刑考验期满,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
二、缓刑考验期怎么计算?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缓刑期过后算累犯吗
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没有执行刑罚。因此不算累犯。所谓累犯,是指在执行或者赦免刑罚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构成条件(1)前罪后罪为故意犯罪。前罪是过失犯罪,后罪是过失犯罪,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二)前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实际上应当对犯罪分子的后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5年内。所谓刑罚执行,是指主刑执行。附加刑是否完成,不影响累犯的认定。所谓赦免,单指赦免。由于大赦一般既免其罪又免其刑。大赦犯罪一般不视为前科。另外,我国宪法规定的赦免方只有赦免。构成累犯的,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5年内。如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应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到期后视为已经执行原判刑罚。因此,从假释考试期满之日起5年内,被假释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缓刑是不执行原判决的有条件的制度。缓刑考试期满未发生法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原判决既不执行,也不执行,因此不符合构成累犯的条件。特别累犯是指因犯有特定罪行而受到刑罚处罚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性条件。(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类型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便前后两罪或其中一人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也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3)前罪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毒品罪的,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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