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咸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登记申请书(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的)(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福利机构另须分别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场所使用权证明并附房屋消防安全证明;要求: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用期限需在一年以上(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要求: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需另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7、章程,要求: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拟定(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8、《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并附成员复印件(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9、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10、《员工基本情况和党组织建设情况(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内设机构备案(原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二、咸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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