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信托不需要缴税,买信托只需缴纳申购费,每个信托只需1000元。由于信托本身就是一种避税投资产品,因此不会有其他杂七杂八的费用,这些费用在信托运作期间缴纳。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签订合同,就要缴纳印花税。而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也不止有合同这类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只有规定内所列举的凭证,需要按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来看,只对这些凭证征收印花税: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如融资租赁合同、证券交易)。
在此征收范围之外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税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有哪些情形无需缴纳印花税
还有一些情况,我们可能认为要缴印花税,但实际上,根据国税局的相关解释,是不征收印花税的。如以下15种情况:
1、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
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4、成品油配置计划表
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5、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6、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7、电网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8、信托合同与委托管理合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9、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0、财政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
11、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12、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13、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14、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15、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委托代理合同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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