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怎么办理
施工合同备案已经取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立项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通常包括以下程序:首先由建设单位制作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项目地点的用地协议,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中外合资项目必须有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外方资信证明,建设单位将上述项目建议书及附件内容整理好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其次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编制,并由规划、国土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附件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国土、规划部门的定点意见;建设资金来源的落实意见;中外合资项目必须要有中外各方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协议等相关材料;重大项目必须具备有资格的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和经过批准的选址报告。由各地州市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最后进行投资计划申报程序,包括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落实好其它建设条件,特别是建设资金后,即可申报年度建设计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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