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急救必须遵守的原则
时间:2023-03-04 04:00:22 1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急救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人道原则

当事故发生后,救护者必须怀着崇高的人道主义精神,千方百计利用现场一切可利用的条件抢救伤员。救护者应保持镇定、清醒的头脑,使伤员尽快得到现场治疗,并及时呼救,转入后续治疗。

2、快速原则

在车祸救护工作中,时间就是生命。“快抢、快救、快送”是决定伤员能否自下而上或减少伤残和后遗症的关键。救护人员要珍惜每一秒钟,火速急救,火速护送伤员到医院治疗。

3、有序原则

交通事故的特点是“伤情复杂、严重、复合伤多”。因此,在抢救中一般应本着“先抢后救”、“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顺序,灵活掌握。首先采取止血,保持呼吸道的通畅,抗休克等措施;第二是处理好内脏器官的损伤;第三是处理好骨折;第四是包扎处理一般伤口。

4、自救原则

“自救原则”是车祸现场救护、抢救伤员生命的一条宝贵经验,尤其是对发生在偏僻地区的车祸更是显得重要。在车祸现场不能消极等待,要积极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充分利用就便器材以赢得求援时间。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要及时报警,抢救伤员,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才可以按标准进行索赔。报警后交警部门会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制作认定书。如果车是有保险的那也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一边保险公司确定车辆的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可以通过协议、调解、诉讼的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定调解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在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流程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5、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7、财产直接损失费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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